广东省源本善慈善基金会
资助公益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源本善慈善基金会资助公益项目的专项资金管理,使公益资金的使用更为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民政部颁发的《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的要求,按照《广东省源本善慈善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结合本基金会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广东省源本善慈善基金会资助公益项目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公益资金)是指经理事会批准,在本基金会年度预算安排内的公益服务项目给予资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坚持公正透明、专款专用、注重效益和绩效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接受本基金会的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或本基金会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五条 专项资金资助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遵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如IP设计等)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在本基金会与资金使用单位签订的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
第二章 基金的设立
第七条 本基金会根据捐赠项目的性质、类别、特点分设相应的专项基金,并对所募集的捐款实施分类专项管理。
第八条 凡捐款50万元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可设置专项命名基金。
第九条 专项命名基金的命名可冠捐赠方指定的名称,按捐赠方的意愿实施资助。
第十条 对捐赠额较大的基金,可设立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使基金的管理更加规范。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专门用于与本基金会宗旨相符的项目,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执行国家《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本基金会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资助款的划拨,可根据管理需要和捐赠人意愿由机构接转,也可直接划拨到受助人个人帐户。严格执行信息反馈与资助款划拨相挂钩的原则,杜绝滞拨、少拨、截留、挪用、贪污等违规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对外公开统一执行捐款总额中含10%的管理成本的公示约定制度。大额捐款的具体提取比例可与捐赠人在捐赠协议中另行约定。
第四章 基金的募集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可接受海内外捐赠。
第十六条 募捐须坚持合法、自愿的原则,禁止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不得以募捐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十七条 接受捐款、捐物,均需履行捐赠手续。捐款按照实际收到的款项金额开具广东省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捐物可根据捐赠方提供的价值证明材料开具广东省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
第十八条 接受捐赠可与捐赠人就捐赠的种类、质量、数量、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对无故不履行协议、假捐赠希望工程的行为,须依法维护权益。
第十九条 向本基金会捐款的数额原则上不设限制。对捐款数额较大、有意愿的捐赠人,可设立以其指定名称命名的专项基金,制定专项基金的具体规则,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 凡以义卖、义演等方式为本基金会筹款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需经本基金会授权。上报社会组织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捐赠的物资需清点登记,折款入账,专人管理,严格履行出入库手续。捐赠物资应尊重捐赠人意愿,根据国家规定用于转赠、奖励等;对捐赠的物资不能用于资助对象的部分,可调换成其他可直接用于资助的物资,也可变卖,变卖所得在扣除仓储、运输等直接成本,按10%提取管理成本后进入专项基金。
第二十二条 对捐赠人民币5,000元以上的集体和1,000元以上的个人,源本善基金会会颁发《捐赠证书》以志纪念。
第五章 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三条 基金的增值活动必须坚持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源本善基金会的增值活动可以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存储取息、购买短期债券等其他合法合规的增值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具体规定详见投资管理制度。
第六章 基金的募集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资助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农村特困农户家庭的小学、初中、高中和大学阶段的优秀学生和疾病残疾人员、孤寡老人、病孤儿童等弱势群体。
第二十七条 受助对象的产生程序:
(一)源本善基金会对拟受资助对象,经民政或教育主管部门会同源本善基金会共同核定。
(二)源本善基金会募集的捐款,按资助工作的总体布局,为待助对象办理基金资助。
(三)已办理基金资助的对象人群,向社会公示。
第七章 资助范围及标准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贯彻“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的宗旨,主要资助以下六类活动:
(一) 扶助困难群体,开展扶贫救助工作;
(二) 安老;
(三) 扶孤;
(四) 助残;
(五) 助医;
(六) 助学。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符合广东省源本善慈善基金会章程,面向广东省及全国范围开展募捐公益活动。
第八章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三十条 申报的公益服务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项目具有公益性、成效性、保障性、创新性和推广性。
(二)项目具有配置社会资源的能力,能够动员社会广泛参与、带动社会资金的投入、有志愿者的参与等。
(三)项目运作规范,(有相应第三方咨询公司出具可行性报告),有相对专业的管理团队或人员,有较为成熟的项目运作模式和方法。
第三十一条 优先资助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群众直接受益程度高、受益面广的项目;配套资金比例高的项目;已经开始实施并具有一定成效的项目。
第三十二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单位:
(一)依法登记的法人单位。
(二)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
(三)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无违法违规记录,社会信誉良好。
个人:
(一)最近三年在广东省境内连续居住。
(二)具有优良的专业能力和较高的专业水平。
(三)身体健康,具备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申报项目。
(四)三年内无违法违纪记录。
第三十三条 申请项目的单位或个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广东省源本善慈善基金会公益项目专项资金申报书》
2、申报单位的法人证书;经营许可证;申报人的身份证或户口本。
3、自筹或已有资金有效证明。
4、提交项目的整体方案。
5、项目已通过有关部门立项审批的证明材料。
6、项目执行单位与主创人员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文本。
7、申请单位或个人的获奖证书或奖励证明材料。
第三十四条 公益项目的专项资金申报,采取公开透明,统一审核汇总的办法,申报材料送到:广东省源本善慈善基金会办公室(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保乐路4号2楼) 。
第三十五条 公益项目专项资金按照项目发布、项目申报、项目评审、合同签订、项目监管等规范化流程进行审批与监管。
1、项目发布。基金会办公室向全省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发出公益项目专项资金项目征集信息,向社会公开申报范围与标准等信息。
2、项目申报。全省各社会组织或个人根据本单位宗旨,合理确定项目、目标,做好项目可行性分析评估报告,于规定时间完成项目申报工作。
3、项目评审。基金会的项目领导小组委托专业机构对申报项目的组织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按照项目遴选标准进行项目评审,提出资助项目和资金额度的建议,经项目领导小组批准立项,报基金会理事会审定。
4、签订资助协议。基金会与承担项目的组织或个人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服务的时间、范围、资金数额、付款方式、工作要求、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5、项目监管。基金会委托专家小组或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全程监管及指导,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同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确保项目执行效果和资助资金的安全、高效使用。
第九章 宣传管理
第三十六条 凡使用广东省源本善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公益资金全额或部分资助的项目(以下简称资助项目)的组织或个人,应当接受基金会的宣传管理。
资助项目目录由基金会编制并发布。
第三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履行如下义务:
1、规划实施
公益资金资助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实施单位)应把基金会的宣传纳入规划和实施方案,并负责落实。
2、宣传推广
项目实施单位应使用基金会制定并发布的规范标志、文字、标牌对基金会进行宣传;无论活动,会议,交流培训,都应在活动名称前注明“广东省源本善慈善基金会资助”字样;使用基金会公益资金资助的场地设施和购置的器材,应放置“广东省源本善慈善基金会资助”标牌。
3、信息发布
项目实施单位在组织宣传报道时,应引导和鼓励媒体客观报道资金来源,向社会及时、准确公布资金使用方向、时间、数额等信息,宣传广东省源本善慈善基金会公益形象。
第三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根据广东省源本善慈善基金会办公室或管理部门的要求,在项目结束一个月内向广东省源本善慈善基金会报告宣传义务落实情况,接受基金会的检查监督。
项目实施单位履行宣传义务的情况,作为其下一公益资金资助项目立项审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章 合作协议
第三十九条 为了明确基金会和项目实施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公益项目的顺利实施,基金会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单一项目合作协议(以下简称项目协议)。
第四十条 项目协议包括项目名称、实施时间、完成时限、评估考核与审计验收,以及协议总额、付款方式等内容。
第四十一条 项目实施方式及工作成果以项目申报书及活动方案、资金预算说明等材料为依据,按照方案组织实施,力求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第四十二条 参与公募的项目资助经费仅用于协议约定的指定用途。资助项目按以下方式拨付:
①来自项目出资人的资金,不超过50万或部分资助的项目,可采取一次性拨付的方式;对于项目周期超过半年或全额资助超过50万的项目,立项签订协议后,提交项目详细的预算,预算载明项目周期、经费项目及相应金额,经本基金会法务、理事会审批后一个月内支付50%经费,项目中期考核通过支付40%经费,项目完成全面验收合格后支付10%经费拨付。
②来自公开募捐的资金,按筹款数额的一定比例在约定的时间拨付,具体比例及时间要求由协议当事人约定。
③协议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十三条 基金会对资助项目拥有知情权。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须接受基金会的监管,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基金会对资助项目拥有审查权。项目结束验收时,项目实施单位须提交项目总结报告、相关照片、受益人代表确认及资金使用明细等材料,并附项目经费支付专项账本,供基金会审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对于资助的项目,基金会拥有项目相关的文件、照片、视频等资料以及课件、手册、案例集等产出的无偿使用权。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源本善慈善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源本善慈善基金会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