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源本善慈善基金会
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源本善慈善基金会资助公益项目的专项资金管理,使公益资金的使用更为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民政部颁发的《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的要求,按照《广东省源本善慈善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结合本基金会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广东省源本善慈善基金会资助公益项目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公益资金)是指符合广东省源本善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宗旨的前提下经理事会批准,由个人或组织为参与或支持慈善公益事业而发起,按照发起方或捐赠方的意愿,专款专用,并遵守本办法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基金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接受基金会的统一管理。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坚持公正透明、专款专用、注重效益和绩效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接受本基金会的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或本基金会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五条 专项资金资助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遵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如IP设计等)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在本基金会与资金使用单位签订的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
第二章 基金的设立
第七条 本基金会根据捐赠项目的性质、类别、特点分设相应的专项基金,并对所募集的捐款实施分类专项管理,由发起人提出设立设计申请,由秘书处审核后上报本会理事长批准,正式立项后签署捐赠协议。(附件:专项基金申请表)
第八条 专项基金的资金来源应合法无争议。凡年捐款50万元(含)以上人民币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可设置专项命名基金,可一次性到账,也可按协议分期拨付,分期拨付的首期项目启动资金为30万元人民币,每年新增捐赠收入不低于25万元,合作期限不低于3年。
第九条 专项基金设立时发起人需提供专项基金名称,使命,目标,资金用途,项目设计,执行规划,日常管理运作机制等方案。专项命名基金的命名可冠捐赠方指定的名称,按捐赠方的意愿实施资助。(详情见专项基金审批表)。
第十条 对捐赠额较大的基金,需先报民政厅备案并设立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使基金的管理更加规范。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专门用于与本基金会宗旨相符的项目,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用途。使用专项基金,需由该专项基金向基金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报本会秘书处项目审核批准后,由项目管理中心负责落实专项基金执行长组织实施。该公益项目完成后,需提交专项基金使用执行报告及公益项目决算报告,本会和发起人均有权否决不符合专项基金设立宗旨的项目及预算。
第十二条 执行国家《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本基金会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在专项基金公益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本会及发起人有权对专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独立检查并提出意见,对违法违规的行为一经发现及时予以制止和整改,直至实施法律诉讼。
第十三条 资助款的划拨,可根据管理需要和捐赠人意愿由机构接转,也可直接划拨到受助人个人帐户。严格执行信息反馈与资助款划拨相挂钩的原则,杜绝滞拨、少拨、截留、挪用、贪污等违规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的管理成本从严控制,不得超过捐款总额中的10%的管理成本的公示约定制度。大额捐款的具体提取比例可与捐赠人在捐赠协议中另行约定。专项基金的管理成本可由捐赠人另行捐赠(详情见捐赠管理费用收取标准)。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设立协议中应根据实际情况确认相应的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为专项基金的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管委会成员一般3至5人,由基金会和发起人共同派员组成,设主席1 人。由基金会委派人员担任主席。具体人数和组成结构由双方具体商定。各成员具有同等表决权,主席具有一票否决权。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专项基金的合法合规性,开展及资助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基金会的章程及专项基金的宗旨;
(二)负责确定专项基金项目,决定专项基金的资金筹集和使用方向;
(三)审议和批准项目执行方提交的预算与项目执行规划、项目产出与成果,并就项目开展情况给出意见或建议;
(四)根据项目需求,组织发起方、受托方及执行方,召开管委会商讨重大事项;
(五)其它需要管委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会议由管委会主席负责召集,须有 2/3 以上管委会成员出席才能形成决议。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视工作实际需要,可邀请相关人员担任专项基金的荣誉职务。
第二十条 发起方管理团队应接受管委会的领导,具体负责专项基金的项目管理、宣传推广、筹资联络等工作。项目落地的执行方必须是管委会决议通过的,具有法人资质的机构。
第四章 资助范围及标准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贯彻“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的宗旨,主要资助以下六类活动:
(一) 扶助困难群体,开展扶贫救助工作;
(二) 安老;
(三) 扶孤;
(四)助残;
(五)助医;
(六)助学。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符合广东省源本善慈善基金会章程,面向广东省及全国范围开展募捐公益活动。
第五章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二十三条 申报的公益服务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项目具有公益性、成效性、保障性、创新性和推广性。
(二)项目具有配置社会资源的能力,能够动员社会广泛参与、带动社会资金的投入、有志愿者的参与等。
(三)项目运作规范,(有相应第三方咨询公司出具可行性报告),有相对专业的管理团队或人员,有较为成熟的项目运作模式和方法。
第二十四条 优先资助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群众直接受益程度高、受益面广的项目;配套资金比例高的项目;已经开始实施并具有一定成效的项目。
第二十五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单位:
(一)依法登记的法人单位。
(二)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
(三)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无违法违规记录,社会信誉良好。
个人:
(一)最近三年在广东省境内连续居住。
(二)具有优良的专业能力和较高的专业水平。
(三)身体健康,具备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申报项目。
(四)三年内无违法违纪记录。
第二十六条 申请项目的单位或个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广东省源本善慈善基金会公益项目专项资金申报书》
2、申报单位的法人证书;经营许可证;申报人的身份证或户口本。
3、自筹或已有资金有效证明。
4、年度审计报告和年检报告。
5、提交项目的整体方案。
6、项目已通过有关部门立项审批的证明材料。
7、项目执行单位与主创人员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文本。
8、申请单位或个人的获奖证书或奖励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公益项目的专项资金申报,采取公开透明,统一审核汇总的办法,申报材料送到:广东省源本善慈善基金会办公室(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保乐路4号2楼)。
1、签订资助协议。基金会与承担项目的组织或个人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服务的时间、范围、资金数额、付款方式、工作要求、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2、项目监管。基金会委托专家小组或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全程监管及指导,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同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确保项目执行效果和资助资金的安全、高效使用。
第六章 宣传管理
第二十八条 凡使用广东省源本善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公益资金全额或部分资助的项目(以下简称资助项目)的组织或个人,应当接受基金会的宣传管理。
资助项目目录由基金会编制并发布。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履行如下义务:
1、规划实施
公益资金资助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实施单位)应把基金会的宣传纳入规划和实施方案,并负责落实。
2、宣传推广
未经基金会书面许可,专项基金不得单独使用或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他活动。专项基金不得在日常业务或活动中擅自使用基金会的名称或标志。项目实施单位应使用基金会制定并发布的规范标志、文字、标牌对基金会进行宣传;无论活动,会议,交流培训,都应在活动名称前注明“广东省源本善慈善基金会”字样;使用基金会公益资金资助的场地设施和购置的器材,应放置“广东省源本善慈善基金会”标牌。
3、信息发布
项目实施单位在组织宣传报道时,应引导和鼓励媒体客观报道资金来源,向社会及时、准确公布资金使用方向、时间、数额等信息,宣传广东省源本善慈善基金会公益形象。
专项基金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三个月内,应当公布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根据广东省源本善慈善基金会办公室或管理部门的要求,在项目结束一个月内向广东省源本善慈善基金会报告宣传义务落实情况,接受基金会的检查监督。
项目实施单位履行宣传义务的情况,作为其下一公益资金资助项目立项审核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合作协议
第三十一条 为了明确基金会和项目实施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公益项目的顺利实施,基金会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单一项目合作协议(以下简称项目协议)。
第三十二条 项目协议包括项目名称、实施时间、完成时限、评估考核与审计验收,以及协议总额、付款方式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施方式及工作成果以项目申报书及活动方案、资金预算说明等材料为依据,按照方案组织实施,力求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第三十四条 参与公募的项目资助经费仅用于协议约定的指定用途。资助项目按以下方式拨付:
①来自公开募捐的资金,按筹款数额扣除事先约定比例计算的管理费用,在约定的时间内拨付,具体比例及时间要求由协议当事人约定。
②协议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对资助项目拥有知情权。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须接受基金会的监管,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对资助项目拥有审查权。项目结束验收时,项目实施单位须提交项目总结报告、相关照片、受益人代表确认及资金使用明细等材料,并附项目经费支付专项账本,供基金会审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对于资助的项目,基金会拥有项目相关的文件、照片、视频等资料以及课件、手册、案例集等产出的无偿使用权。
第八章 专项基金的终止和撤销
第三十八条 专项基金区分下列不同情形,以不同方式终止:
(一)已完成协议中设定工作任务的,自行终止;
(二)实施过程中或捐赠款的使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内部管理制度的;
(三)自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展活动的,自行终止;
(四)专项基金存续期间账面余额原则不得低10万元,账面余额持续六个月低于10万元,且发起方无续捐计划的,则基金会有权在未来6个月内终止专项基金。
(五)专项基金在存续期间,如被发现有不符合公开募捐要求,以及基金会对资金使用和信息披露等要求的情况,基金会有权要求其在一个月内停止其活动并进行整改;如在三个月内未进行整改,或整改后依然不符合要求的,基金会有权终止该专项基金。
(六)因封闭式基金捐赠人违反协议,未按时、足额捐赠导致捐赠协议无法履行的,本会将依法与捐赠人协商解决并不排除提起诉讼等方式。经协商仍无法履行协议的,可终止协议,撤销该专项基金。
(七)发起方或专项基金对基金会的声誉或形象造成损害的。
(八)发起方与基金会协商一致确定终止的。
(九)其他需终止专项基金的情况。
注∶(一)(四)两种情况导致的专项基金的终止后,可与发起方协商变更为普通项目合作。发起方不得再以专项基金名义开展任何活动。
第三十九条 拟终止的专项基金由本会成立清算小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条 专项基金终止后,该专项基金工作人员应停止使用专项基金专用名片、名称、标识等,不得以该专项基金的名义继续开展活动,不得以该专项基金的名义对外宣传。
第四十一条 专项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捐赠人意愿形成决议,经本基金会批准后处理;剩余财产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本基金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公益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源本善慈善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源本善慈善基金会
2023年2月1日
源本善专项基金管理小组
组长:欧阳坚
副组长:杜滢
成员:朱伟科,许平,朱伟明,
工作人员:邝婉妍,何敏瑜
管理小组职责:
1、 对管理制度的建设提出建议
2、 监管专项基金的合法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