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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源本善慈善基金会《理事会会议制度》
2024-06-24 返回列表


广东省源本善慈善基金会理事会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广东省源本善慈善基金会理事会规范、科学、高效运行,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和民政厅审核通过的我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理事会会议的召开

(一)理事会每年召开不少于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或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或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二)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三)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四)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五)理事会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和记录,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第三条 理事会会议的工作内容

(一)审议并通过基金会章程的修改。

(二)讨论并通过对理事人选的确定、增补和罢免。

(三)审议并通过基金会内部管理制度。

(四)讨论并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讨论并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

(六)审定本年度业务计划、经费收支预算和上一年度决算情况。

(七)商讨和决策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包括资金的募集、投资、增值和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是指:募捐金额预计超过100万元以上的募捐活动;重大投资是指:金额超过1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年度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十)讨论并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四条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五条 每年两次理事会由秘书长提出议题,报上级主管单位分管领导和理事长审定批准。

第六条 理事会文件由办公室、各项目部、财务部、外事办等按秘书长要求完成资料提供或文件起草工作,最终由办公室统一印制。

第七条 理事会的筹备、组织由办公室负责协调,基金会其他部门共同参与。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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