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源本善慈善基金会
考勤、请假、休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员管理及基金会考勤管理制度,严格请假纪律,保障广东省源本善慈善基金会的正常运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出勤情况的检查、考核与管理。
第二章 考勤管理制度
第三条 工作时间:本会实施5天8小时工作制。因特殊原因需调整工作时间的,会按照实际情况经基金会秘书处审批后方可调整。
第四条 外出:员工在外出办理业务前均须向基金会秘书长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办公室时间,否则按旷工处理。员工因公出差,需出差前告知秘书处出差行程,以便办理登记;出差期间,周末不作为加班处理,如需加班,请告知秘书长审批,出差结束后及时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并注明出差天数,由考勤人员登记;集体活动除外。
第五条 加班:基金会鼓励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由于工作需要或任务紧急,员工可申请在公共假期内加班,在其他工作日可申请调休;
第六条 考勤登记:基金会员工考勤由行政专员进行登记(考勤内容包含出勤天数、出差天数、休假天数、加班天数、可调休天数),并于次月5日前汇总交给财务部计发当月工资;财务部按照考勤登记做好考勤表后提交秘书长进行签名确定。
第七条 员工因公外出
①在工作时间需要外出办理业务时,需告知上级主管外出时间、内容、地点。
②如有紧急事情,不能直接前来基金会报告的,必须以电话、信息、邮件等方式告知上级主管外出时间、地点。
第三章 请假管理制度
第八条 请假、休假申请规定:
(1)请假
请假:填写请假条(包括:假别、原因、时间),经部门主管审批后,方可休假;员工若因急病或紧急情况,必须及时电话告知或委托他人向部门主管请假,待回基金会后半天内补齐请假手续,否则一律按事假处理,未办任何手续而缺勤者,视为旷工处理。
(2)病假
① 因病请假一天以上,需出具正规医院开具的病假条;
② 病假休假,需告知上级及行政专员。
(3)事假
①因事需要休假时,可申请事假。
②二天以内事假需提前一天提出申请;事假3天(含)以上,需提前一周申请,并告知秘书长。
③员工因事请假原则上一次最长不得超过10天,全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
④特殊情况需报基金会秘书长批准,未经批准的超过假期者按旷工处理。
(4)工伤假
①凡工作中非个人过失造成负伤,二十四小时内凭正规医院签发的《诊断证明》依法享受工伤假。
②工伤期间的工资按照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按月支付。
第四章 休假管理制度
第九条 休年假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累计工作年限须提供本人社保纪录以作年休假天数的依据。
(2)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到外地办理丧事的,都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4)请年假应提前一周申请,报部门主管,由上级主管安排人员接替其工作,并告知秘书长及行政专员备案。
(5)带薪休假期间,不记录考勤,发放全额工资。
(6)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需在来年3月底前休完,不作累计。
(7)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制度第一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会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X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十条 休婚假
凡请婚假者,应提前一周申请,报部门主管,由上级主管安排人员接替其工作,并告知秘书长及行政专员备案。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是国家规定保障员工权益并依法享受的假期,凭结婚登记证一年内一次性休完,不可分开休假。
(3)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
(4)婚假期间的工资照常发放。
第十一条 休产假
女员工生育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妥生育假期手续的,基金会准予休假。
(1)请产假应提前一周申请,报部门主管,由上级主管安排人员接替其工作,并告知秘书长及行政专员备案。
(2)单胎顺产者,产假98天(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其中包括产前假15天,产后假83天;难产者,再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30天。
(3)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根据医院的证明,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4)男员工的产后护理假为7天,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5)产假期间领取国家生育补贴。
第十二条 丧假
(1)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近亲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或配偶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等)死亡,准假3天。
(2)丧假是国家规定保障员工权益并依法享受的假期,必须一次性休完,不休不补,超期按事假处理。
(3)丧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广东省源本善慈善基金会。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2023年3月18日第三届第六次全体理事扩大会议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