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源本善慈善基金会服务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发动社会的力量参与公益事业,广泛地开展志愿活动,基金会招募志愿服务人士组成广东省源本善慈善基金会服务队(以下简称“服务队”)。
第二条 服务队由乐于奉献、不图报酬、热心参与公益活动的商界精英及各界爱心人士组成,每支服务队人数为 20 至 70 人。
第三条 服务队隶属基金会管理。基金会组织服务队遵循本基金会宗旨,开展人道救援、扶危济困、敬老助残等公益志愿活动。
第四条 为加强和规范服务队的管理,充分发挥服务队的作用,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广东省源本善慈善基金会章程》、《广东省源本善慈善基金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管理
第五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扶助困难群体,开展扶贫救助工作;
(二)安老;
(三)扶孤;
(四)助残;
(五)助医;
(六)助学。
第六条 业务管理:
(一)服务队募集的善款按捐赠人意愿使用,未指定用途的善款由理事会决定的公益慈善用途,所有的公益服务项目经理事会通过后,报基金会审批后方能执行。服务队定期向基金会和捐赠人提交上月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和项目完成情况报告。
(二) 服务队组织开展公益活动的费用由该队秘书处或项目执行机构制订方案并提交预算报基金会审批通过后方可从服务队的服务经费中支出。
(三)项目申报流程:队员对有意向开展的项目发起提议→秘书处组织队员对项目进行考察调研→秘书处将项目申报材料提交理事会决议→秘书处将通过决议的项目申报材料上报基金会秘书处→基金会审批项目申报材料。
未经审核批准的项目,服务队不得自行开展。经审核批准的项目,服务队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计划,组织开展工作。
(四)所有队员不能擅自利用基金会或服务队的名义从事其它活动,如果因其个人行为造成基金会的名誉或者利益损失的,所有的责任由其个人承担,取消队员资格并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队员大会
队员大会是服务队权力机构,队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由服务队理事会召集。
队员大会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在基金会管理办法和本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修改服务队规章制度;
(二)理事会提出选举、罢免队长、副队长、秘书长、财务管理委员会主任、理事建议,报基金会理事长确认后,由队员大会进行选举或罢免,将结果报基金会备案。
(三)听取、审议队长的年度工作报告,检查监督队长的工作;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队员大会须有 2/3 以上队员出席方能召开;队员大会决议须经出席队员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九条 队员大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由会议记录人和大会主席签名;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报基金会审批备案。
第十条 理事会
理事会在队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大会决议。理事成员由队员大会举行产生,不少于9人,不多于队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会人数为单数。若服务队队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少于9人,则理事会人数为9人。理事每届任期 2 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由基金会审批备案。基金会督导服务队理事会的工作,对违法违规或不符合议事规则的理事会决议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 理事的任职资格: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热心公益事业;
(三) 具有与理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
(四) 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宗旨,保障资产的安全;
(五) 积极奉献、廉洁无私、公正诚信。
第十二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 第一届理事由基金会、召集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产生, 然后报基金会审批;
(二) 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共同提名候选人,并成立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召开队员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然后报基金会审批备案;
(三) 罢免、增补理事成员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队员大会选举通过,然后报基金会审批;
(四) 队长、副队长、秘书长、财务管理委员会主任必须是理事。
第十三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 参与服务队的领导工作;
(二) 对服务队的重大决策有表决权;
(三) 对服务队运作有建议权;
(四)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 每年度理事会会议出席率须达75%以上,且服务时数不小于80小时,否则丧失下届理事候选人提名资格;
(六) 有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权力和责任的义务。
第十四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项目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报基金会审批执行;
(二) 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三) 决定由队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副财务管理委员会主任及专门委员会主任 (财务管理委员会主任除外)人选的任免;
(四) 听取、审议队长的年度工作报告,检查监督队长的工作;
(五) 向队员大会提出罢免及增补理事的议案;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例行会议。理事会会议由 队长负责召集。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特别会议。如队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队长或召集人需提前7日通知全体理事以及将会议内容以电子邮件形式发给全体理事。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须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及会议纪要须报基金会备案。
第十八条 议事规则:服务队议事采用罗伯特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干部职位设置及聘任:
(一) 队长、副队长(3-4名)、秘书长、财务管理委员会主任为必设职位;
(二) 服务队所有干部须按照其相关的产生程序,经队员大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基金会审批备案,由基金会聘任。
第二十条 队长、副队长、秘书长、财务管理委员会主任,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在公益慈善领域有1年以上的资历(新组建的服务队除外);
(二)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服务队的队长、 副队长、秘书长、财务管理委员会主任:
(一) 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 5 年的;
(二) 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第二十二条 队长、副队长、秘书长、财务管理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两年,可连任一届,总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4年)。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提议,报基金会审批,经队员大会表决通过 (需要差额选举),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队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服务队签署重要文件;
(四) 制定理事会工作计划并付诸执行;
(五) 提名任免副秘书长、副财务管理委员会主任及各专门委员会主任(财务管理委员会主任除外),报理事会通过;
(六) 服务队队长任期届满时,应作为下任队长顾问,提供支持及咨询服务,协助新任队长工作1年,促使其快速高效地胜任职责;
(七) 基金会和服务队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服务队设 3-4 名副队长,在队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副队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领导联系所分管的委员会;
(二) 协助队长制定理事会工作计划并付诸执行;
(三) 负责人才培养和队员能力培训工作;
(四) 基金会和服务队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五) 副队长是队长的接任后备人选,如出现特殊情况须经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在队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 拟定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三) 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 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建设有责任感、有能力、有效率的秘书处团队;
(五) 掌握理事及各委员会主任基本情况,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传,切实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
(六) 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财务管理委员会主任在队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财务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服务队与基金会财务部的工作对接,合理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二) 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监督财务状况,防止资产流失;
(三) 定期向理事会及基金会报告财务情况;
(四) 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服务队设置专门委员会,可根据本队实际情况选择设置或合并设置,每一专门委员会设1名委员会主任为担当人,理事可兼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选由主任提名,报理事会决议),各委员会职能为:
(一) 财务管理委员会(欧阳坚)
负责管理基金会财务部门工作,合理编制基金会年度财务预算,审查服务队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监督基金会及下属各服务队的财务状况,防止资产流失;定期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情况。
(二) 法律与制度委员会(江武生)
订立或修订服务队各项规章制度和其它规范性文件,报理事会审批;审查服务队对外签订的重大合同、协议文本,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对和服务队相关的法律争议、法律纠纷、诉讼案件、仲裁案件等问题,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对中国公益基金会的法律环境进行调查研究,并向服务队或基金会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 血友病行动委员会
负责整合内部和社会资源,针对贫困先天性心脏病及风湿性心脏病患者开展救助活动,帮助患者摆脱病痛,恢复健康,通过服务传播爱心,打造具有生命力、影响力的公益品牌。
(四) 扶贫及助残委员会
负责整合内部和社会资源,组织服务队开展活动,对贫困家庭,老年群体及残疾人士进行关心、帮扶,促进脱贫自立。
(五) 防盲治盲委员会
负责整合内部和社会资源,开展贫困白内障患者救助等关爱盲人的活动,提高全民防盲治盲意识。
(六) 助学委员会
负责整合内部和社会资源,为贫困地区捐建学校、教学设施等,为贫困学生开展捐资助学、德育课堂等活动,帮助解决贫困学生的学习、生活、成长等问题。
(七) 恤孤委员会
负责整合内部和社会资源,为贫困孤儿开展生活关怀、心理辅导等活动,帮助解决贫困孤儿的学习、生活、成长等问题。
(八) 敬老委员会
负责整合内部和社会资源,组织服务队开展活动,关爱老人尤其是孤寡、低收入家庭老人,帮助解决生活困难并进行心理关怀。
(九) 大病救助委员会
负责整合内部和社会资源,针对贫困家庭成员的重大疾病患者开展救助活动,帮助患者摆脱病痛,恢复健康。
(十) 教育培训委员会
根据本基金会战略目标制定和实施年度教育培训计划,整合内部和社会资源,招募和培训讲师队伍,开展队员培训、志愿者培训等,传播公益理念,提高服务技能,促进个人发展。
(十一) 志愿者发展委员会
制定志愿者发展规划及管理制度,积极发展基金会志愿者,建立不同专业、领域的志愿服务队伍,开展富有特色的志愿服务活动。
(十二) 宣传及公关委员会
制定本基金会的宣传策略和规划,整合内部和社会资源,与各类传播媒体进行合作,策划组织各种公益慈善宣传活动,并综合利用多种传播方式,如建设网站、编撰会刊、制作宣传视频及运用新媒体等,为基金会塑造良好的品牌形象。
处理基金会公共关系事务,组织队员开展联谊交友活动,与政府、社团及爱心人士建立广泛的联系,加强沟通,加深了解,营造合作共赢的外部环境。
(十三) 增值保值投融资专业委员会
负责整合内部和社会资源,针对社区需求,联合其他委员会协助社区开展多种形式的公益活动,帮助解决社区问题,传播社区互助理念,促进社区和谐与发展。
(十四) 应急救灾委员会
负责对突发灾害事故,第一时间整合内部和社会资源,制定相对应的救灾措施,组织服务队开展救灾工作,灾后帮助受灾地区开展重建工作。
(十五)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
(十六)书画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关于服务队干部、理事或专门委员会主任辞任的相关程序
(一)当服务队干部、理事或专门委员会主任对所担任职务或者理事资格申请辞职时,应向服务队秘书处提交辞职申请表及辞职信;
(二)辞职申请表及辞职信将有30天保留期,保留期内,申请人可以随时撤销辞职申请;保留期届满,服务队秘书处提交理事会提议,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决议通过,将通知相关人员,并报基金会进行备案。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服务队的收入来源于:
(一) 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 国内外及港澳台等合法组织及个人自愿捐赠;
(三) 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条 服务队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符合《广东省源本善慈善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服务队募集的服务资金必须存入基金会下设的服务队子账户,所有捐赠意向为“第X 服务队”的捐款均入该队子账户,按捐款人的意向专款专用。
服务队募集的服务资金由基金会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报表, 由基金会财务部门统一负责核对。由基金会向捐赠者提供捐赠票据,及根据有关规定为每位捐赠者颁发相应的感谢证书、奖状或牌匾等。
第三十一条 服务队不得擅自组织社会公开募捐。接受基金会的委派承办社会募捐活动,募捐所得资金、物资由基金会接收。以服务队名义在内部所募集的资金和物资,纳入基金会统一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服务队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使用的详细计划。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
第三十三条 服务队所有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均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条 根据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捐赠人明确捐赠意愿的,按捐赠意愿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五条 经费管理
(一) 理事会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监督管理,服务队开展项目的资金预算均需要得到基金会审批方能执行。
(二) 各服务队自行筹集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经费。
第三十六条 捐赠人有权向服务队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服务队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服务队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服务队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七条 服务队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协议内容由基金会审核、盖章,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服务队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服务队有权解除资助协议,报基金会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服务队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服务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认真执行财务规章制度。
第四十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服务队业务及会计年度, 每年3月31日前,基金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 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 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 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五章 队员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一条 队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一) 在基金会和服务队内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
(二) 有参加基金会举办的各项公益志愿活动的权利;
(三) 有参加基金会会举办的各种培训、学习班的权利;
(四) 有对基金会和服务队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五) 有退队的自由;
(六) 其他合法权益。
二、义务
(一) 遵守《基金会管理条例》、《广东省源本善慈善基金会章程》、《广东省源本善慈善基金会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二) 执行服务队理事会的决议,完成所委派的任务;
(三) 积极参加组织的各项志愿服务活动;
(四) 在参加基金会活动时,须佩戴统一的标志;
(五) 积极宣传基金会的宗旨,认真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关于队员主动申请退队的相关程:
(一)当队员有退队意向时,向所在服务队秘书处提交退队申请表和辞职信;
(二)退队申请表及辞职信将有30天保留期,保留期内,申请人可以随时撤销退队申请或者辞职申请;保留期届满,服务队秘书处同意申请,并通知相关人员,并向基金会秘书处进行备案。
第四十三条 队员两年内未参加过志愿服务活动,则视为自动退会,队员证即时失效,基金会在网站上公布失效队员证号码,并收回队员证件和代表队员身份的物件。
队员行为如触犯法律或有损基金会声誉或损害其他队员利益,服务队应对该队员采取告诫、劝退或取消队籍处理,如服务队不及时进行处理则基金会有权直接处理
第四十四条 队员在参加基金会和服务队组织的各项活动中所产生的费用由本人承担。
第六章 标志和应用标志的物件
第四十五条 队员在基金会开展的活动中可使用带有基金会标志的物件、物资,例如:旗帜、条幅、志愿者身份证件、服装、运输工具等。基金会的标志未经许可,不得用于任何商业活动或其他与基金会无关的活动中。凡违反规定使用基金会标志者,基金会有权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经2022年12月3日基金会理事会表决通过, 以后将根据实际需要及情况变化进行修订,经基金会理事会通过后施行。
第四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修改及解释权属基金会理事会。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源本善慈善基金会
2023年3月18日